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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奇杭(樊奇杭翻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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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奇杭的介绍

    樊奇杭,曾用名樊华,樊奇翻案1970年10月8日生,杭樊重庆市万州区人。奇杭重庆黑社会老大。樊奇翻案

    李庄案的公开庭审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奇杭妨害作证一案 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樊奇翻案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杭樊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奇杭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六请法官集体回避被驳回

    30日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 :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恢复庭审后,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刑讯逼供?”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

    公诉人 :证人指证他诱导假证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早前,李庄还在法庭上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释放马晓军。

    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龚云飞还“抖”出:“李庄向我炫耀他曾在辽宁给一个黑老大辩护,这个案现在还拖着。”

    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的目的是:让龚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

    李庄: 我有录像

    李庄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目前存在北京。”

    李庄自信地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民事起诉状格式版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在此,我准备了民事起诉状格式版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民事起诉状格式版【1】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起诉书【2】

    北检刑诉[2009]818号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

    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

    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贺贝贝

    么宁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如何书写起诉状【3】

    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状。

    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

    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 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

    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龚刚模的人物生活

    龚刚模,曾经担任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被摩托车行业人士誉为销售奇才。他与陈坤志所共同成立了重庆万贯财务公司。

    2005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将金额21亿元的不良债权以4300万元打包处置给重庆万贯科技有限公司,不到不良资产2.1%的价格引起了重庆有关部门和相关国有企业的不满,甚至直接指责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龚刚模勾结。然而龚刚模依然顺利完成了这次交易,而且在随后的一系列资产处置中,龚刚模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龚刚模还牵涉进轰动一时的重庆“奥妮土地拍卖案”中,他与法院相关官员勾结,导致该地块被低价拍卖。

    经人介绍,龚刚模认识了万州曾经因为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被判刑的樊奇杭。此后,龚刚模提供大量资金供樊发放高利贷,无偿给予“保利夜总会”40%股份的方式合作经营。之后,樊奇杭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孟军等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为龚刚模提供暴力支持。

    而樊奇杭在得到龚刚模资助后,开始大批量购买枪支,2006年8月在成都市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3支“五六式”冲锋枪和4支手枪。之后他又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多支手枪。在这些手枪中,有德国产PP式7.65毫米制式枪、美国产PPK/S9毫米手枪捷克式手枪。在樊奇杭团伙的武器中,还有猎枪以及手榴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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