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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服贸协议(两岸服贸协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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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贸协定是什么

    服贸协定是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简称,用来协调两岸的两岸两岸服务、贸易交易

    主要有14条

    第一条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服贸服贸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协议协议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两岸两岸发展,制定本办法。服贸服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协议协议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两岸两岸

    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服贸服贸应当遵守法律、协议协议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

    第七条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第八条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

    第九条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十二条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什么是台湾服贸协议,

    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本协议尚待完成相关程序後生效)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致力於: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透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呈现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於一特定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过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据点呈现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透过该商业据点呈现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呈现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於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呈现,包括商业据点呈现。

    九、「商业据点呈现」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据点,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三条 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於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於: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做特定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特定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後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後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其後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於自然人移动的附件准用於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 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 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於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承诺表或开放措施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於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於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於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於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 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後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对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於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认许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特定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独占性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独占性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系企业,参与其独占权范围外且属该方特定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独占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於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移转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特定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移转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移转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特定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於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於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特定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特定承诺表。

    第十五条 特定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特定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特定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於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後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准,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於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後结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准。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检视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後,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检视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於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於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後,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於本协议生效後尽速实施。

    本协议於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两岸服贸协议是什么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1]

    服贸协议内容: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台湾服贸协议大致什么内容?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成为两岸焦点。根据协议,两岸双方在ECFA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了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舆论认为,这是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一个两岸互利互惠的好协议,它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又具有两岸特色,对两岸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将让两岸民众得到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将为两岸双方创造诸多效益,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利商。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双方一次性承诺市场开放项目达到144项,涉及商业、通信、建筑、分销、环境、社会、旅游、娱乐文化、体育、运输、金融诸多领域,涵盖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11个服务部门(共12个)。并且,开放的幅度大,特别是大陆对台湾开放的80项均优于大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会承诺,由此释出的市场空间巨大,为台湾服务业者带来商机,特别是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台湾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诸如电子商务、旅行社、印刷业、游戏、文创产业等都是中小企业聚集的领域,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承诺的宽领域市场开放格局将为台湾中小企业带来更多选择。 

    两岸服务贸易市场开放不仅会有效拓展两岸服务业者商机,同时也将惠及相关制造业者。如大陆承诺对台开放电子商务优惠幅度大,将吸引台湾电商业者西进投资设点,而透过电子商务的辐射作用,岛内传统制造业有机会进驻大陆网购(线上)市场,从而带动岛内传统制造产业的发展,增加岛内就业机会。 

    2.惠民。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开启两岸服务业深化合作,于业者而言意味着难得的投资机会,于普通民众而言也存在福利提升的预期。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大陆民众可以享受到台湾服务业者提供的优质“台式”服务;同时台湾服务业者进驻大陆市场,也会对大陆业者的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有所促进,有利于提高大陆服务业整体水平,使大陆民众享受更好的服务。而大陆业者进驻台湾服务业,也为台湾民众带来更多消费选择。另一方面,随着服务业相互投资的增加,两岸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流动也将逐步松绑,为两岸民众就业提供更多机会。 

    3.深化两岸经贸关系。 

    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开启两岸服务贸易正常化、自由化进程,将促进两岸服务业合作领域的拓展和相互投资的增长,从而改变两岸产业合作长期以来以制造业为主的格局,为两岸经贸注入新内容新动力;同时,服务业跨境投资实现的服务“在地化”,将为制造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有利于促进大陆台商企业转型升级,以及陆资赴台的健康发展。两岸服务贸易市场相互开放的另一个预期是通过消除投资贸易壁垒,实现资源优化整合,推进形成两岸企业竞合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4.促进两岸经济转型。 

    当前两岸经济都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而服务业经济的品质提升和结构优化均为其中关键环节。大陆经济迈向工业化后期阶段,需要推动服务业成为经济成长重要引擎,服务业投资空间、消费市场空间及人才需求空间巨大;台湾服务业发展较之大陆有许多比较优势,但也存在诸如内需型服务业为主、传统服务业比重高、新兴服务业发展空间受限等结构问题,特别是市场空间局限是其最大的发展障碍。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促进两岸服务业跨境投资,一方面为台湾服务业发展拓展市场空间,一方面为大陆服务业注入活力。并且经由两岸服务贸易正常化、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两岸服务业可望在政策性壁垒的不断消除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增强中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于“竞合”发展中优化品质,提升竞争力,并共同做大市场,为两岸经济转型升级贡献力量。 

    5.增进两岸互信。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协商历时两年多时间,期间密集磋商十多次,是迄今两岸进行各项经贸协商费时最久的,主要是由于两岸服务业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双方的管理体制、营商环境等也存在很大不同,加之两岸关系特殊性和岛内政治生态复杂性等因素影响——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两岸双方在互利合作共识基础上,排除重重困难所达成的协商成果,无疑也是两岸诚意与互信结出的果实。这种诚意和互信也凸显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为持续推进服务市场开放制度化,双方建立了长效磋商机制,以便适时根据两岸服务业发展形势,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就扩大和深化两岸服务业的开放进行磋商,二是为规避市场冲击等负面影响协议设置了紧急情况磋商条款,这在保证协议周延性的同时,也体现了两岸的诚意和互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作为ECFA后续协商的重要成果,不仅反映两岸经贸合作深化发展的市场需求,而且表明合作双赢、和平发展符合两岸民众的共同利益。 

    总之,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一份普惠两岸大众的好协议。两岸应倾力加以推进落实,使协议的预期效益尽快转化为现实成果,让两岸民众尽快得以分享。

    服贸协议的意思是什么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

    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协议还明订,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两岸服贸协议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两岸服贸协议作、两岸服贸协议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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